- 請注意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,過戶免印花稅!
稅捐機關說明,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,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在法律關係上是屬於婚姻關係終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,非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,與一般產權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同,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,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的課徵範圍,不須繳納印花稅。
惟納稅義務人如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後,才發現錯誤並就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不動產,連件辦理「撤銷」登記及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」登記,則原持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,屬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動產部分已繳納的印花稅,因為不屬於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,所以,無法申請退還。